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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协议书【热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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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协议书(精选3篇)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协议书 篇1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甲乙双方就汽车废物的安全处置,本着符合环境保护规范的要求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作为汽车废物的产生单位,特别委托乙方进行汽车废物的处置。乙方作为专业汽车废物的处置单位,必须依据环保规范进行安全处置。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废物资料(种类、数量、说明)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和处置费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必备附件。

2.甲方提供的汽车废物必须按废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包装贮存、标识清楚,不明废物不属本合同范围;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的贮存场所提取汽车废物并运输到乙方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对暂时无法处置需要封存待处置的汽车废物,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封存保管。

3.乙方按双方约定或甲方通知时间收集甲方汽车废物,废物出厂时,甲乙双方对数量、种类进行确认,以便跟踪管理及结算。

4.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的汽车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处置,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厂区,需遵守甲方厂区规定进行作业。

5.甲方为乙方指定专门的工作联系人,负责通知乙方收取汽车废物、核实种类和数量,并负责结算;乙方为甲方指定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与甲方的联络协调工作。

6.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接受甲方通知与安排,进行汽车废物交接及运输工作。

二、结算方式:

总费用为人民币 (大写: )。付款方审核无误后,应在10日内付款。

三、双方约定:

1.乙方得到甲方通知的72小时内未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取汽车废物,造成甲方生产上的困扰;乙方未如实按规范要求进行汽车废物处置,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可根据民法典规定,索取相应赔偿。甲方应将处置方案内所有废物全部足额交由乙方处置,不得擅自转移,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者,可根据民法典规定,索取相应赔偿。

2.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超出本合同核定的废物,另行个案处理。

4.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和因本合同而知悉对方之任何业务资料,需尽保密之义务,此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保密期限至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有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6.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协议书 篇2

编号: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和南建管[20__]56号关于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及检测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待检建筑:_____________

第二条:检测依据

1、GB50325-20__《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GB/T18204.25-《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3、GB/T18204.26-20__《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4、GB/T18883-20__《室内空气质量》。

第三条:检测项目及检测点数量

检测项目:氡、甲醛、苯、氨和TVOC浓度。

检测点数量:______个点。

第四条:进场采样、实验室测试时间及检测报告提交日

根据工程施工完成情况,接到甲方通知1天内,乙方进场采样,采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乙方依本协议约定提供的检测服务,并如期获得检测报告。

2、甲方有权从乙方获知检测过程中发现或发生的可能对甲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况。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图纸及其他资料,保证检测现场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并负责双方的工作协调。

4、甲方保证在使用乙方已签发出具的检测报告时,不作随意修改、删节、删除。

5、甲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如期支付检测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就开展的检测业务获得甲方的协助和配合。

2、乙方有权依本协议约定收取检测费用。

3、乙方应就检测方案、工作状况和进度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回答询问。

4、乙方应积极保障甲方在协议中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

5、乙方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检测费用与付款方式

1、检测费用:每个检测点费用为:_____________元,检测点数个,共计检测费为人民币元整(¥)。

2、检测费用:乙方提交一式肆份正式检测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检测费用全额到乙方指定单位名称及帐户,甲方付清款项前,乙方必须开具足额的正式税务发票给甲方。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协议约定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失效。

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协议书 篇3

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__),委托方与治理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保证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3.委托方提供室内空气初检的正式报告,治理方据此提出治理方案、治理产品并负责施工。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5.治理前的室内装修、陈设详情:_________

6.达标要求:保障本治理工程完工后,室内环境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参见本合同后附的条款说明第2款)。

7.委托方保证治理验收时,本工程涉及的室内空间的物件与初检时的名称、数量相同。

8.治理效果检测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定为在治理完工之后_________天,以保证治理工程的长期效果。

9.检测机构:双方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0.验收监督:双方检测监督人共同监督检测(验收)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12.通知到场:本次检测的委托方应提前2天通知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携委托书到场监督检测(验收)过程。此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

13.验收证书:由合同第9款所确定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检测(验收)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14.责任承担:依据本合同指定的检测(验收)证书,不达标的,治理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不需支付治理费用;□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治理合同;□其它:_________。若治理后造成二次污染的,由治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测定目标限量内照射指数(Ira)≤1.0外射指数(Iγ)≤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限量

A类

B类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射指数(Iγ)

≤1.3

≤1.9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面;

3.1.3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Ra-226、钍Th-232、钾K-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__)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0

≤0.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mg/m3)

≤0.50

≤0.60

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治理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